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全面深度解读(含政策意义、逐条案例、新旧对比、企业应对策略)

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25号公告全面深度解读(含政策意义、逐条案例、新旧对比、企业应对策略)

作者/编者:董应群(wilbird) 博士 复旦大学EMBA UCLA 扬州税院税务合规班学员

成文:2026年8月29日星期六

一、公告发布核心意义与创新亮点(区别于普通政策汇总)

本公告并非简单汇总零散旧政策,而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及实施条例正式落地后的配套兜底、纠偏、定规核心文件,彻底解决新法实施后实务中**的增值税争议痛点,兼具制度创新、口径统一、风险纠错三重核心价值,具体意义与新颖性如下:

(一)核心政策意义

1. 重构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底层规则,终结长期执法模糊地带:旧税制无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法定概念,实务中普遍存在“非应税收入对应进项一律转出”的一刀切误区,各地税务执行口径不一、企业涉税争议频发。本次公告严格衔接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22条,首创二分法规则,清晰划分可抵扣、不可抵扣两类非应税交易,从立法层面统一全国执法标准。

2. 落实减税降费,精准释放企业合规红利:针对性放开6类高频经营场景进项抵扣权限,尤其破解集团无偿服务、合规财政补贴、未履约违约金等场景的进项抵扣难题,切实降低企业实际税负,纠正过往过度进项转出的不合理情形。

3. 封堵涉税漏洞,规范高风险行业征管:明确股权转让、股息红利、境外非应税业务、无实物交割期货交易的进项不得抵扣,填补资本市场、股权投资、期货交易等领域的增值税征管空白,杜绝企业违规抵扣、虚抵进项的涉税风险。

4. 整合废止旧规,实现增值税政策体系新旧衔接:废止财税〔2007〕127号等老旧失效文件,同步规范农产品抵扣、免税主体、发票开具、资产重组计税等零散口径,适配2026年新法落地后的征管体系,消除新旧政策冲突。

5. 设置追溯过渡期,平稳化解企业历史风险:明确2026年1月1日-8月31日已发生未处理事项可追溯适用新规,给企业预留自查纠错空间,避免新法落地后集中产生大量涉税违规问题。

(二)核心创新亮点(区别于旧政策)

1. 制度创新:首次建立非应税交易“二分法”抵扣体系:全国首次法定区分“可抵扣非应税交易”和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,打破“非应税=进项转出”的传统惯性思维,是本次公告最核心的制度突破。

2. 场景创新:明确无偿服务进项全额可抵扣:新法取消无偿服务视同销售后,本公告进一步落地红利,明确集团无偿共享服务、公益无偿服务等场景无需进项转出,而无偿货物、不动产仍视同销售,精准区分场景差异,贴合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。

3. 口径创新:细化财政补贴、违约金、债权转让边界:严格区分“与营收挂钩/不挂钩财政补贴”“履约/未履约违约金”,彻底终结实务中两类场景的计税与抵扣争议。

4. 风控创新:锁定资本类业务进项抵扣红线:明确股权交易、股息红利、期货平仓等资本性非应税业务进项不得抵扣,填补资本市场增值税征管空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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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公告核心条款逐条解读(表格版+实操案例+新旧对比)

本部分结合《增值税法》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及历史财税公告,逐条拆解政策、搭配真实业务案例、明确抵扣规则、对比旧规差异,解决原文晦涩难懂问题。

(一)**条:不属于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的6类情形(进项可正常抵扣)

核心规则:以下6类业务虽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、无需缴纳销项税,但不属于税法规定的“不得抵扣场景”,企业取得的合规进项发票,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,可全额抵扣。

序号

合规可抵扣场景

政策界定核心要点

实操举例 + 收款方票据开具规则(税目/税率/票据类型)

旧政策口径

新规处理结果

1

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

**被保险人收到赔款;保险赔付属于典型增值税非应税交易,不产生销项税义务

实操举例:某生产企业车间设备暴雨损毁,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20万元;企业为维修设备采购配件、支付维修费取得专票,进项税额1.2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保险公司-收款方):保险赔付无需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。付款方(企业)凭保险公司理赔单据、银行回单、赔付协议作为税前扣除及入账凭证;无开票义务、无税目、无税率。

旧规无明确口径,多数企业因收款为非应税收入,习惯性将维修费进项转出

理赔款不征税,1.2万元进项全额抵扣,无需转出

2

企业接受各类资产/货币捐赠

**接受捐赠方;无偿受赠无对价、无应税交易,不产生增值税销项

实操举例:某科技公司收到合作方捐赠的研发设备一台,捐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进项税额3万元;同时收到现金捐赠50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捐赠方-收款方):纯货币捐赠:不开具增值税发票,凭捐赠收据、银行回单入账。实物捐赠:捐赠方按视同销售开票,税目对应货物商品类别、税率13%,可开具专票;受赠方合规抵扣进项,自身无开票义务。

旧规模糊,部分税务机关要求受赠资产进项转出

现金、设备捐赠均不征税,3万元设备进项正常抵扣

3

合同未履约取得违约金

核心前提:合同完全未履行、无任何应税交易发生;已履约违约金为价外费用,需计税开票

实操举例:甲、乙公司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,未开展任何履约行为,乙公司单方面违约,支付甲公司违约金10万元;甲公司前期对接业务产生咨询费,进项0.3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收款方甲公司):完全未履约违约金属于不征税项目。禁止开具征税发票、专票;可开具6000000000000000000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普通发票,税率栏填“不征税”,或直接开具财务收据入账,无需缴税。

旧规无明确抵扣规则,多数企业全额转出进项

10万元违约金不征税,0.3万元咨询费进项可抵扣

4

无偿提供服务(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)

**无偿服务(集团共享、公益服务等);无偿货物、不动产、无形资产仍视同销售

实操举例:某集团总部无偿为旗下子公司提供财务、运维、法务共享服务,总部年度办公、软件采购进项20万元,全程免费、无收款。

票据开具规则(服务提供方总部):无偿服务、无收款、无应税交易,无任何开票义务。无需开具发票、无税目税率;双方凭内部服务协议、成本核算单据入账,不视同销售、不计销项。

旧规无偿服务视同销售,需计提销项,进项可抵扣;

无偿服务不视同销售、不计销项,20万元进项全额抵扣

5

转让自身应税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

**销售货物/服务形成的应收款;不含股票、债券等有价证券,债权转让非应税

实操举例:某贸易公司将自身销售货物形成的30万元应收账款打包转让给资管公司,平价转让无收益;支付转让服务费,进项0.5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债权转让收款方):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,不开具征税发票、不开专票。可开具6000000000000000000不征税项目普票(税率不征税)或财务收据,无增值税税负。

旧规债权转让不征税,但对应进项抵扣无明确依据

债权转让不征税,0.5万元服务费进项正常抵扣

6

与销量、收入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

不挂钩=非应税;与销量、收入直接挂钩=应税价外收入,需计税开票

实操举例:某制造业企业收到政府稳岗补贴、研发专项补贴80万元(不与销量、营收挂钩);企业研发采购进项税额5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企业收款方):纯不挂钩财政补贴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凭财政拨付文件、银行回单、收据入账;无税目、无税率、无销项税额。(挂钩补贴需按主营税目、对应税率开票计税)

旧规部分地区要求补贴对应进项转出,执行混乱

补贴不征增值税,5万元研发进项全额抵扣

(二)第二条:法定“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”4类情形(进项必须转出)

核心规则:严格衔接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22条,以下4类非应税交易,属于法定不得抵扣场景,对应业务发生的所有进项税额,必须全额转出,不得抵扣。

序号

不得抵扣场景

政策界定核心要点

实操举例 + 收款方票据开具规则(税目/税率/票据类型)

旧政策口径

新规处理结果

1

境外非境内应税交易

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,不满足境内应税交易判定,属于法定非应税交易

实操举例:国内咨询公司为境外企业提供境外市场调研服务(全程境外开展、无境内服务),收取境外服务费;对应差旅费、资料费进项0.8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国内公司收款方):完全境外非应税交易,不属于境内征税范围,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对外收取外币款项凭形式发票、合同、银行结汇单入账,无境内税目、无税率、无销项。

旧规无明确强制转出要求,部分企业违规抵扣

0.8万元进项必须全额转出,不得抵扣

2

有偿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

**非上市公司股权;股权转让整体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,无销项义务

实操举例:某投资公司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,取得转让收益;交易支付审计、评估、律师费,进项1.5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股权转让收款方):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。凭股权转让协议、工商变更回执、银行收款回单、财务收据入账;无对应增值税税目、零税率、不征税,禁止开具专票。

旧规无明确规定,多数企业直接抵扣进项,存在涉税风险

1.5万元中介服务费进项全额转出,禁止抵扣

3

持有股权/普通股取得股息红利

股权、普通股分红属于投资收益,非应税收入;对应持股服务进项不得抵扣

实操举例:企业长期持有多家公司股权,年度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;支付券商托管、股权咨询服务费,进项2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分红付款主体):股息红利属于税后投资收益,无增值税开票义务。分红企业仅需开具股息红利结算单、银行回单,无需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,无税目、无税率。

旧规空白,企业普遍违规抵扣

2万元服务费进项必须转出,不得抵扣

4

货物期货平仓交易(无实物交割)

仅实物交割计税开票;纯平仓盈亏属于金融商品非应税交易,无销项

实操举例:某贸易企业螺纹钢期货全年仅平仓了结、无实物交割;支付期货手续费、交易服务费,进项0.6万元。

票据开具规则(期货机构/收款方):无实物交割期货平仓盈亏不征增值税、不开具征税发票。期货公司仅开具交易结算单、手续费普通票据;平仓收益无增值税税目、税率,不得开具专票。

旧规口径模糊,企业大多正常抵扣

0.6万元进项全额转出,不得抵扣

(三)第三条至第十条:配套实操口径逐条解读+案例

1. 第三条: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口径

核心规则:可计算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,**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;商贸中间商、经销商开具的农产品普票,不属于法定抵扣凭证,不得计算抵扣进项。

票据开票细则: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开票,税目:农产品大类,适用免税政策,税率栏为“免税”,仅可开具普通发票、不得开具专票;中间商经销农产品按正常货物13%税率开票。

实操案例:某餐饮企业采购食材,取得农户自产蔬菜普票10万元(按9%计算抵扣进项0.9万元);取得农产品批发商开具蔬菜普票5万元(不得抵扣)。

实操案例:某餐饮企业采购食材,取得农户自产蔬菜普票10万元(可按9%计算抵扣);同时取得农产品批发商开具的蔬菜普票5万元。新规下,10万元自产普票可抵扣进项0.9万元,5万元中间商普票不得抵扣。

2. 第四条:技工类院校免税主体范围

核心规则:享受教育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主体,**省级人社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、省级政府批准的技师学院及依法合规设立的同类职业院校,非合规设立院校不得免税。

票据开票细则:合规技工院校学历/技能培训收入,税目:教育服务-职业技能培训,政策免征增值税,税率栏填“免税”,仅可开具普通发票、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实操案例:某省级人社厅备案高级技工学校收取全日制学费500万元,全额免税、开具免税普票;未备案民办培训机构同类收入正常按6%税率计税开票。

实操案例:某省级人社厅备案的高级技工学校,开展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,收取学费500万元,可全额享受增值税免税;某未备案民办培训机构,开展同类技工培训,不得适用本免税政策。

3. 第五条:景区门票免税精准口径

核心规则:免税仅针对景区、场馆**道入园门票;园内特展、专场演出、游乐项目二次收费,需正常计税缴税。

票据开票细则:**道门票:税目文化服务-门票收入、免税、开具免税普票;园内二次收费项目:税目文化服务/娱乐服务,一般纳税人税率6%,可开专票/普票。

实操案例:某博物馆**道门票收入200万元(免税普票、无销项);馆内临时特展售票80万元,按6%税率计税,可按需开具专票或普票。

实操案例:某博物馆**道门票收入200万元(免税);馆内临时书画特展单独售票收入80万元,80万元需正常计税缴税,不享受免税。

4. 第六条: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结转规则

核心规则: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中,接收方后续转让受让的金融商品,买入价直接沿用原转让方的初始买入价,避免税负断层跳变。

票据开票细则:资产重组划转金融商品环节:整体资产重组不征税,不开具增值税发票,凭重组协议、交割单入账;后续对外转让金融商品:税目金融服务-金融商品转让,税率6%,正常开票计税。

实操案例:A公司资产重组将持仓股票(原买入价10元/股)无偿划转至B公司(不征税、无发票);B公司后续15元/股卖出,按原10元买入价差额计税、6%税率正常开票。

实操案例:A公司资产重组将持仓股票(原买入价10元/股)无偿划转至B公司(不征增值税);后续B公司以15元/股卖出股票,计税买入价按10元/股计算,无需按划转日市价重新核定。

5. 第七条: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取得范围扩容

核心规则:2026年10号公告中“取得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”范围全覆盖,包含购买、捐赠、投资入股、自建、抵债、资产重组六种合法取得形式。

票据开票细则:不同取得方式开票规则:购买:税目不动产/土地使用权转让、税率9%;抵债/投资入股:视同销售、9%税率正常开票;捐赠/资产重组划转:不征税或免税,不开具征税发票,凭合规单据入账。

实操案例: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抵债取得厂房,重组环节不征税、无增值税发票,凭重组交割文件入账;后续转让不动产按9%税率正常计税开票。

实操案例: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抵债取得一处厂房,属于法定“取得不动产”范畴,可按规定适用不动产相关增值税计税、抵扣政策。

6. 第八条: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新规(废止旧规)

核心规则: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税、减税优惠,必须提交书面放弃声明、明确起始时间、向主管税局备案;正式废止财税〔2007〕127号**条旧规,统一放弃优惠流程。放弃优惠后36个月内不得重新享受免税。

票据开票细则:正常免税期:开具免税普票、无销项;书面备案放弃免税后,按对应税目法定税率开票,可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下游抵扣。

实操案例:某技术服务企业备案放弃技术服务免税后,税目现代服务-技术服务、税率6%,可全额开具专票对接大客户,正常计提销项、抵扣进项。

实操案例:某技术服务企业为开具专票对接大客户,自愿放弃技术服务免税政策,需出具书面声明并备案,备案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税。

7. 第九条:电信附赠货物计税规则

核心规则:销售电信服务附赠手机、识别卡等货物,需将全部收款总价拆分货物、服务销售额,分别按对应税率计税,不得统一按电信服务低税率计税。

票据开票细则:分开核算、分开开票:附赠手机等货物:税目货物-电子设备、税率13%;电信套餐服务:税目电信服务-基础/增值服务、税率6%,同票分行开具、分别计税。

实操案例:运营商199元赠手机套餐,拆分货物销售额、服务销售额,13%、6%双税率分行开票,杜绝统一按6%低税率避税,票据合规可抵扣。

实操案例:运营商推出“199元套餐赠手机”活动,总价199元,需拆分手机货物销售额和电信服务销售额,货物按13%税率、服务按6%税率分别计税,杜绝统一低税率避税。

8. 第十条:商业折扣发票计税规则

核心规则:折扣额必须与价款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内注明,方可按折扣后金额计税;仅备注栏标注折扣、分开开票的,折扣无效,按全额计税。

票据开票细则:常规货物销售:税目对应商品品类、税率13%;服务销售按对应服务税率。合规折扣开票:金额栏填列原价、折扣额、折后价,税率不变;不合规开票全额计税,进项抵扣基数按票面金额为准。

实操案例:货物原价10万元、折扣1万元。①金额栏注明折扣:按9万元、13%税率计税开票;②备注栏写折扣:按10万元全额计税开票,折扣无税务效力。

实操案例:企业销售货物原价10万元,折扣1万元。①金额栏注明原价10万、折扣1万,按9万元计税;②仅备注栏写折扣、全额开票10万,按10万元全额计税。

(四)第十一条:施行时间与追溯规则

核心规则:1. 正式施行时间:2026年9月1日;2. 追溯适用:2026年1月1日-8月31日已发生、未完成税务处理的业务,全部按本公告执行;3. 废止多项老旧冲突政策。

实操案例:企业2026年上半年发生股权转让业务,已抵扣评估费进项,未做转出,9月1日后需按新规追溯整改,完成进项转出及申报更正。

三、企业全方位应对策略(落地可执行)

(一)紧急自查整改策略(针对追溯期业务)

1. 梳理2026年1-8月全部非应税交易业务,重点核查股权转让、期货平仓、境外业务、股息红利对应的进项发票,对违规抵扣的进项,立即做转出处理,更正增值税申报表,避免税务稽查风险。

2. 自查保险赔付、未履约违约金、不挂钩财政补贴、集团无偿服务等场景,核对是否存在错误进项转出,对多转出的进项,可按规定申请留抵或退税,享受政策红利。

(二)日常账务合规管控策略

1. 建立非应税交易进项分类台账,区分“可抵扣非应税项目”和“不可抵扣非应税项目”,单独核算对应进项,杜绝一刀切抵扣或转出。

2. 严格区分两类高频争议业务:一是区分“履约违约金(应税)/未履约违约金(非应税可抵扣)”;二是区分“挂钩财政补贴(应税)/不挂钩财政补贴(非应税可抵扣)”。

3. 规范发票开具管理:商业折扣必须在发票金额栏注明,杜绝备注栏折扣、分开开票;农产品抵扣严格区分自产/中间商发票,避免无效抵扣。

(三)集团企业专项优化策略

1. 集团全面梳理内部无偿共享服务(财务、运维、法务、培训),停止计提视同销售销项税,合规抵扣对应办公、软件、人力配套进项,降低集团整体税负。

2. 规范资产重组、股权划转业务台账,准确记录金融商品原买入价,为后续转让计税留存合规依据,避免多缴税款。

(四)优惠备案与风险防控策略

1. 如需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,严格按新规提交书面备案资料,留存归档,杜绝口头放弃、无备案操作,保证流程合规。

2. 重点防控资本类业务风险:股权投资、股权转让、期货交易、境外业务,单独核算相关中介服务费、手续费进项,严格执行进项转出规则,杜绝涉税违规。

(五)长期合规经营策略

1. 财务、税务、业务部门联动,更新企业增值税抵扣制度,将25号公告新规嵌入日常报销、计税、申报全流程。

2. 定期开展政策复盘,跟进新法配套后续文件,及时调整涉税处理方式,适配最新征管口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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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应群 wilbird♥微信交流

博士 · 高级工程师 · 菩昭科技创始人

国投智能|博盾科技「稽查视角」税务风险管理系统上海总代负责人

复旦大学 EMBA · UCLA 项目管理师 · 扬州税院税务合规班学员

中总协民企分会副秘书长·上海市互联网协会监事

复旦大学|安永中国|CIMA CFO50人+论坛 创始理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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